唐代地方行政制度
唐代地方行政机构的设置及其管理的制度。唐代地方分为道、州、县、乡、里、保、邻七级行政制度。《旧唐书·职官志二》: “凡天下10道,任土所出,为贡赋之差。凡天下州府315,而羁縻之州迨800焉。4万户以上为上州,二万户以上为中州,不满为下州。凡3都之县,在内曰京县,城外曰畿,又望县有85焉。其余则6000户以上为上县,2000户以上为中县,1000户以上为中下县,不满1000户皆为下县。凡天下户8018710,口46285161。百户为里,5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4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凡男女,始生为黄,4岁为小,16为中,21为丁,60为老。每1岁1造计帐,3年1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