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
毛泽东1954年6月14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上的讲话。 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草案的优点,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总结了经验,一条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谈到宪法的作用时,毛泽东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毛泽东强调指出,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毛泽东指出,这部宪法还不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宪法,而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我们现在要团结全国人民,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和应当团结的力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这就是我们制定这部宪法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