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财政证券公司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准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1988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实收2000万元。行政领导隶属于哈尔滨市财政局,业务受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与稽核。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法人。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总经理办公室、自营交易、信息价格、大额交易、计划财务、出纳、发行和保卫等部、室(处)。
公司业务范围包括:
❶办理国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的买进卖出、代理委托交易业务;
❷代理国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的发行、还本付息业务;
❸办理国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代保管业务;
❹办理有价证券的担保、鉴证和过户业务;
❺办理国债和其他国家债券的投资咨询业务;
❻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基本方向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按有价证券交易的规定,开展国债券和其它国家债券的代理发行、转让和兑付等业务,活跃有价证券的二级市场,为推动有价证券一级市场的发展,拓宽集资渠道,发展生产力,振兴经济服务。
公司有独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业务制度,配备有经济师、会计师和工程师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有研究生、本科生等组成的专门研究市场变化规律的调研班子;投资2000万元新建一座证券交易大楼,并于1992年正式投入使用,公司交易业务和部分管理工作配备了从国外引进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容错电子计算机操作系统,使公司在主要交易业务上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化操作;交易大厅内配置的自动报价屏幕显示和安全防盗监控系统可与全国各主要报价系统联网,使交易价格趋于全国市场的价格,为顾客提供迅速、准确、安全的交易手段、信息、环境和场所。
公司辐射面宽,除与全国几十家证券业同行建立了业务联系之外,业务网点分布哈尔滨市七区五县,并与多家金融机构签有业务代办协议。1991年末,公司资产达3362万元,当年盈利50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