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哈尔滨市管理财产办法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哈尔滨市管理财产办法草案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财产管理法规。1949年制定。规定财产所有人离开财产所在地时,应依正规手续作成公证委托书,指定管理人管理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经财产所有人之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以职权指派管理人:(1)财产所有人生死不明者;(2)财产所有人死亡,其有无继承人不明者;(3)财产所有人未成年或有精神病不能管理其财产者。财产不适于长期保管或收入不足以维持该财产时,管理机关应请求法院许可,实行拍卖,将其代价折实存于银行或代购公债。管理财产人怠于前项之管理而使所管财产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如有擅自买卖破坏,管理财产者除赔偿损失外,应受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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