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哈伦❶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1833—1911)。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877—1911)。生于肯塔基州博伊尔(Boyle)。1850年毕业于森特学院。1858年任县法官。曾参加一无所知党。拥护奴隶制,支持斯科特案的判决,主张实行严格的逃奴缉捕法。内战中参加联邦军队作战,为上校,但反对《解放宣言》。内战后加入共和党,转而拥护黑人民权。1877年经海斯总统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任内持自由派立场,反对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剥夺黑人民权和肯定种族歧视的判决,支持征收所得税和反托拉斯的措施。先后在最高法院的316(一说380)项判决中持反对意见,有“伟大的反对派”之称。 ❷约翰·马歇尔·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1899—1971)。美国最高法院陪审法官(1955—1971)。生于芝加哥。是前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之孙。1920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后获罗兹奖学金,赴牛津大学深造,1923年取得硕士学位。返美后入纽约法学院学习。1925年在纽约市执律师业。后任政府司法官员。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曾在陆军航空大队服役。1954年被任命为第二区上诉法院法官。同年经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任最高法院陪审法官,1955年到任。任内主张从严解释宪法,反对法院积极干预社会事务,维护传统的三权分立以及中央与地方分权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