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 1883年5月20日由法国、比利时、巴西等11个国家发起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先后经过7次修改。 公约共30条。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并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 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❶ 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之间有义务给对方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与本国公民同等待遇。 ❷ 优先权原则。缔约国国民向一国提出了专利或注册商标申请,后来在规定期限内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享有按第一次提出申请日算起的优先权。 ❸ 独立原则,各国对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可以自由规定哪些给予保护,哪些不予保护。 ❹ 强制许可原则。成员国有权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滥用专利权而产生的弊端。中国于1984年11月14日参加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