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和雇匠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和雇匠 和雇匠又称明资匠。官府工匠名。唐官府工匠中除长上匠。短番匠外,还有直接雇佣来的和雇匠,工资是每日三尺绢,雇用期限长短不一。长上匠中的诸州用钱雇来者或短番匠下番后“悉留和雇”者, 也属和雇匠。和雇匠的身分地位相对说较高,但成分复杂。唐后期和雇匠逐渐增加,反映官府工匠的封建隶属关系进一步减弱。 ☚ 长上匠 短番匠 ☛ 和雇匠 和雇匠中国古代政府雇佣的劳动者。唐代以前,政府所需工匠,大都直接强制手艺工人承充,属徭役性质。唐代官府手工业,以无偿劳作的“番匠”为主,辅之以雇佣的“明资匠”。后者是有偿劳作,类似募匠。宋代以雇佣的“募匠” (或称“和雇匠”) 为主,而辅之以“鳞差” (或称“当行”)。募匠和鳞差都获一定的“雇值”。宋代鳞差与唐代的纯系无偿劳作的番匠有所区别。元代官府所用工匠均是无偿劳作,属工奴性质。明初实行类似元代的工匠制度,在人身依附关系和待遇上有所改善。官府工匠分为轮班、住坐和存留3种。轮班匠服役期间自带薪粮。对住坐匠和存留匠,政府按月补助月粮,成化 (1465—1487) 以后,又添发月盐。隆庆 (1567—1572) 以后,月粮改为发银。成化二十一年 (1485年),规定轮班匠可输银代役。政府以所得银雇佣工匠。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规定全部轮班匠皆输银代役。这样,占官府手工业工匠人数80%的轮班匠,都改为由政府出值雇佣。住坐、存留工匠仍服无偿劳役。清顺治二年 (1645年) 废除匠籍,不仅官府手工业和衙门差役用雇佣形式,余如河工、水利、军事运输和营造等,也募民承充,发给工食。和雇匠所得工价,一般不低于劳动力价格。历代和雇匠为政府半强制性招募,并非劳动力的自由买卖。(参见“免役收庸”、“募役法”) ☚ 散工制 灌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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