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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关处理和伙诱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解释说:“‘和诱’,谓和同相诱”。《唐律·贼盗律》对和诱拐人罪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二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同时又对和诱强盗、窃盗罪规定:“和诱及强盗、窃盗而受分者,各计所受赃,准窃盗论减一等”。因和诱与拐人、劫略财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唐律减本罪一等处罚。从而明确了和诱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并影响到封建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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