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和平法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和平法令》 苏维埃政权第一个对外政策纲领性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它谴责帝国主义战争是“反人类的滔天罪行”,呼吁一切交战国政府和人民就正义或民主的和平进行谈判,立即实现不割地、不赔款的和平;主张废除秘密外交;宣布废除俄国地主资产阶级在1917年2月至10月所批准的全部秘密条约。《和平法令》简要地阐明了苏维埃国家对外政策的各项基本原则,并揭穿了帝国主义战争的掠夺性,给帝国主义以有力的打击。 和平法令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府第1个对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由列宁起草,全俄苏维埃第2次代表大会于1917年11月8日通过。主要内容是,呼吁一切交战国政府和人民立即进行正义或民主的和平谈判,实现不割地、不赔款的和平;谴责帝国主义战争的掠夺性;宣布废除俄国地主资本家政府从1917年2月至10月所批准和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阐明了苏维埃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 和平法令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对外政策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是:谴责帝国主义战争,呼吁交战国进行和谈;废除俄国临时政府在1917年2月至10月批准的全部秘密条约。 和平法令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关于对外政策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由列宁起草,于1917年11月8日全俄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和平法令》中所提出的国际法方面的观念和原则,对发展国际法的民主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推动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的转变,起了重大的作用。 和平法令 和平法令是苏俄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对外政策性文件,由列宁起草,1917年11月8日全俄工农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犬会上通过并颁布。《和平法令》严厉谴责帝国主义战争,主张立即开始进行公正民主的和平谈判,立即实现不割地 (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迫合并别的民族) 不赔款的和平,并建议各交战国首先缔结三个月的停战协定,以便进行缔约谈判。《和平法令》公开宣布苏维埃政府废除秘密外交,决意在全体人民面前完全公开地进行一切谈判,并立刻着手公布沙俄和临时政府从1917年2月到10月25日所批准和缔结的全部秘密条约,同时宣布立即无条件地废除这些条约的全部规定。《和平法令》特别向主要交战国家的先进工人阶级呼吁,要求他们把和平事业与使被剥削劳动群众摆脱一切奴役和一切剥削的事业结合起来,并有成效地进行到底。 ☚ 和平主义 和平共处原则 ☛ 和平法令decree on pea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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