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和平、秩序与亲善政府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和平、秩序与亲善政府Peace,Order and GoodGovernment1867年《加拿大宪法法案》第91条导言所规定的议会立法权的范围。该导言赋予议会对剩余诸项事项的立法权力。当检验某项特定的法律以确定哪一个立法机关具有管辖权时,必须核对罗列出权力的两张表单,包括省对“财产和公民权”的立法权。20世纪20年代,霍尔丹议员把这项条款解释为“应急”权力,缩减了其内涵。自1949年起,加拿大最高法院一直在努力恢复其原貌。现在可以确定的是,第91条导言同时具有处理剩余事项和应急的功能。当立法主体不包括在第91条和第92条内但又事关全国时,可以行使第91条导言的处理剩余事项的功能。这与20世纪60年代的“范围”原则有区别。联邦政府经授权可以行使“应急”的权力,用以处理具有重大意义、需要引起国家或地区司法部门重视、但又属省辖区内的事务。1867年《宪法法案》中应急功能的分配权属于议会。一般情况下,这种权力是暂时的,如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议会通过《战时措施条例》赋予政府就各项事务制定规章的权力。各省已经提议对“和平、秩序和亲善政府”条款进行改革,很有可能被纳入考虑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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