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规范各级行政监督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及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程序的法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并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共7章42条。各章分别为:总则,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附则。 立法宗旨和原则 该法的立法宗旨为: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这一宗旨,法律确定了如下监察原则: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监察机关。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监察机关的职责 ❶ 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监察机关的权限 为保证上述职责的履行,监察机关被赋予检查权、调查权、提出监察建议权和作出监察决定权。 监察程序 该法规定了监察机关进行检查、调查处理应当遵守的程序。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同意。该法还规定了对于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复查、复核期间和程序,对于监察决定不服的复审、复核期间和程序,对于监察建议异议的回复、裁决期间和程序。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均为行政终局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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