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事实上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犯罪行为,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吸收犯的特点是: 事实上存在着数个犯罪行为,而其中的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两种行为之间之所以有吸收关系,是因为这些行为通常属于实施某种犯罪的同一个过程,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吸收关系。吸收行为大体上存在着以下几种情况: (1) 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2) 主行为吸收从行为。(3)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论处,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吸收犯犯罪行为中低程度行为为高程度行为所吸收而只成立一罪的犯罪。吸收关系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1.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甲在共同抢劫中,先在室外望风,后入室参与捆人抢劫,甲的抢劫行为吸收其望风行为,构成一个抢劫罪。2.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甲帮助乙强奸妇女丙后,接着自己又强奸丙,按轮奸论处。3.实行行为吸收实行前或实行后行为。如盗窃犯实行的盗窃财物行为,吸收盗窃前制造开锁工具的预备行为和盗窃后进行窝赃、销赃、匿证等行为,按一个盗窃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