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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君主立宪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君主立宪制

 君主权力受宪法限制的君主政权,又称“有限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它分为议会制和二元制两种。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是指内阁掌管行政权,并向议会负责,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形式,如1689年后的英国。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在英国的确立也有其漫长的过程:1689年《权利法案》的颁布仅是初步确立君主立宪制度,因当时国王权力虽受《权利法案》的限制,但仍握有大权,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并没有超越于王权之上。但随君主立宪制度的发展,到18世纪国王权力逐渐削弱。在现代英国,国王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权力象征。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是指君主掌行政权,内阁对君主负责,议会掌立法权,但君主有权否决。如1871~1918年的德意志帝国。目前大多数君主立宪国家均采用议会制的形式。

君主立宪制

又称“有限君主制”。君主制的一种特殊形式,资产阶级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等)为国家元首,君主拥有某些最高权力,但其权力又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所以人们习惯地把这种政体称为“有限君主制”,以便于与“无限君主制”相区别。这种政体的出现是由于资产阶级革命还不能完全战胜封建势力,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由于各资本主义国家统治阶级内部资产阶级势力与封建势力双方力量对比不同,所以同是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君主的地位和实际权限有很大差别。根据各国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君主立宪制又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

又称“有限君主制”。资产阶级国家以国王为国家无首,但君主的权力依宪法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政体。是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妥协的产物。根据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又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前者君主拥有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的大部分实权,虽有议会和宪法,但作用不大。如从明治维新到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日本。后者君主只处于象征性地位,国家实权完全掌握在资产阶级组成的议会或内阁手里。

君主立宪制

又称“有限君主制”。一些国家以君主 (国王、皇帝等) 为元首,但其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据各个国家发展的不同情况,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君主的实际权力和地位在各国的差异很大。形式上分二元制和议会制两种。前者如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日本,后者如现在的英国。在二元制国家里,君主仍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虽设有议会和宪法,但作用不大。在议会制国家里,皇帝或国王在名义上是国家元首,但国家的大权实际上则掌握在议会和政府的手中,世袭君主只处于象征的地位。

君主立宪制

君主制起源于公元前4000年至前2000年的古埃及、巴比伦和中国的夏王朝。君主为国家最高元首,集各方面大权于一身。君主立宪制起源于1688年英国的“光荣革命”。它把古代的封建君主制与近代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结合在一起,君主“统而不治”,国家一切政务都要依照宪法的规定运行。目前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有英国、日本、加拿大、西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典、丹麦、挪威、澳大利亚、约旦、摩洛哥等20多个国家。

君主立宪制

议会制的一种形式。国家权力部分属于君主,部分属于资产阶级。一方面保留世袭君主组织行政机关掌握行政权,另一方面由选民选举产生议会掌握立法权而对君主权力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根据君主和议会实权大小的不同,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君主立宪制两种类型。


君主立宪制

见“法学”中的“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

资本主义国家的君主 (皇帝或国王) 的权力按照宪法的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元首制度。亦称“有限君主制”,与君主独裁制相对称。在某些国家中,君主权力的大小,根据各个时期封建势力与资产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来决定,故在形式上分为二元制与议会制两种。在二元制国家里,世袭君主仍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掌握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虽设有议会和宪法,但其作用并不大。如1817年—1818年的德意志帝国和从明治维新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的日本帝国。当时这些国家的封建地主阶级拥有强大势力,资产阶级的力量则比较软弱。在议会制国家里,皇帝或国王在名义上是国家元首,但国家的大权实际上则掌握在议会和政府的手中。如现在的英国、荷兰、日本、比利时等国。这些国家中的资本主义比较发达,资产阶级占绝对优势,世袭君主只处于象征的地位。

☚ 君主制   阿根廷总统 ☛
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

亦称“有限君主制”。作为君主制的一种,它区别于专制君主制,作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形式,它区别于民主共和制。其一般特点是: 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通常是世袭的;君主拥有某些最高国家权力,但这些权力由宪法加以规定并在不同程度上受议会的限制;同时,君主享有某些特权,如对自己的行为不负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受议会弹劾,也不受法院审判等。君主立宪制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和改良的过程中确立并逐步发展的,在不同发展阶段,由于君主受限制的程度和其权力、地位的差别,形成了二元君主制和议会君主制两种政体形式。

☚ 神权君主制   民主共和制 ☛

君主立宪制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君主立宪制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以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不同程度限制的政体)

君主立宪制

亦称有限君主制。资本主义国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限制的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妥协的产物。分为议会制和二元制。在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并对议会负责,如英国;在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度下,君主直接掌握行政权,内阁由君主任命,并对君主负责,立法权归议会行使,君主对议会有否决权,如1871至1898年的德意志帝国,在中国,最早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由早期资产阶级维新思想家王韬、薛福成、马建忠、郑观应等介绍和宣传了这种制度,他们称之为“君民共主制”,认为君主专制“权偏于上”;民主共和制“权偏于下”;而“君民共主制”则“权得其平”,是最理想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主张又为以后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及代表资产阶级上层的其他政团(统称“君主立宪派”)所继承,但始终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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