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吕陈孙告茶司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吕陈孙告茶司案 吕陈孙告茶司案本案相当于今天的行政诉讼案。元延祐六年(公元1319年)十月,江浙行省饶州路推官张承德在牒文中说,有吕陈孙告茶司以欠茶钱为由索要赍发不从,将吕通八等打伤身死。行省除对罪犯另行追问外,“参详管民官例提调茶课,今后似以(疑为此)徵索钱物、勾扰百姓等事理,合经由有司追理,因无循行定例,省捐司强差无俸司吏出往外郡,名为分司,恣意勾扰,取受钱物,害及良民,如吕通八等身死本路已事发,却缘又即系茶司熊汝明泛受妄生勾拢,致伤人命。今后民间陈告欠少茶钱,若令经由有司陈告追理,明立案验以备照刷,似望大革滥拢之弊。”此案移至中书省送刑部审议后认为“取索茶钱即系私相交易,既是害拢良民,未便今准江浙行省推官张承德所言,令有司追理实为相应。”后由中书省“准拟依上施行。”本案反映了当时茶司倚仗公势取受钱物、害拢良民的状况及统治者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 ☚ 江泽民察杀僧者案 县尉与乐女奸宿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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