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宫殿射
罪名 皇宫禁地,历来严加守卫,那些向宫殿射箭,掷石块者,皆属大不敬,均要严加惩处。唐代规定: 把箭射向宫墙,“得徒二年”,殿墙,“徒二年半”。如果射入宫里,则 “徒二年半”,射入殿内的,“徒三年”,“即箭入上閤内者,绞”。若要射入皇帝所在宫殿的 “斩”。如果是 “放弹及投瓦石”,比向宫殿射箭罪要轻一些,各减一等。如伤了人,就按故意伤人论处。宋代这个罪名在 “夜开宫殿门出入” 条中,处理同唐律 明代称为“向宫殿射箭”,并且处理比唐代要重 明律规定: “凡向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 但伤人者,斩” ( 《明律集解附例·兵律·宫卫》 卷一三)。清律规定: 向太庙宫殿射箭、放弹、投砖石者,绞监候。同时也规定: 倘若箭、砖石远远没有射向或掷到宫殿的,则不按此论处,若箭石所及又伤守卫者,一律处斩。向太社射箭的杖一百流三千里(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兵律·宫卫》卷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