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提举
官名。宋代始置。金、元沿置。明初置,不久废。宋时并非正式职官,因事而设,为提举的佐吏,即将某事提举起来之意。金、元亦将为处理专门事务的机构称为提举司,设置提举、同提举等官。《宋史·职官志二》: “编修敕令所: 提举 (宰相兼)、同提举 (执政兼)、详定官、删定居。掌裒集诏旨,纂类成书。绍兴十二年 (公元1142年) 罢。乾道六年 (公元1170年)复置详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举,参知政事梁克家同提举。” 《元史·百官志三》: “田赋提举司,秩五品。置提举1员、同提举1员、副提举1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