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说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倡导者为休谟和亚当·斯密。休谟认为,人性中不仅有自私利己的一面,而且还有同情或怜悯他人的一面,“同情是人性中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人通过同情感,由此及彼,能联想到他人的苦乐感觉,并由此产生爱他人和利他的情感,从而达到利己和利他的统一。亚当·斯密认为,人与人之间的情感是相通的,通过想象能彼此设身处地地感受到对方的痛苦与欢乐,而引起同情的情感,这种原始的情感是道德的根源。
同情说移情说的一支。认为审美欣赏是通过联想移情活动,以自然事物来代表人的情绪和心境,或同情地分享旁人的生活情绪和感受。代表人物如哈奇生、立普斯、巴希等。参见“移情说”。 同情说 同情说这是休谟对美感的成因的一种解释,是一个重要的美学范畴。同苏格拉底一样,休谟认为,美有很大一部分起于便利和效用观念。如对一片田地产生快感莫过于它的肥沃和丰产。但休谟又认为,人并不是只有涉及个人私利时有快感,通过同情和想象可以涉及他人利益的对象也起快感。如建筑学的规矩要求柱子上细下粗,因为这样才使我们起安全感,而安全感是一种快感,反之起危险感,这是不愉快的。同样,看到不平衡的东西,由于“同情”的影响,也会引起要倒的联想而感到不快。通过同情和想象可以产生美感的理论就是同情说。在休谟看来,同情,属于人性本来的构造或心理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象之所以能产生快感就在于满足人的这种同情心。它是后来移情说的萌芽。 ☚ 审美趣味的标准 崇高感与美感 ☛ 000005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