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法庭前苏联国内采用的一种预防违法犯罪的形式。由企业、机关、团体、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等单位的干部、工人、学生决定建立并选举产生以预防违法犯罪为宗旨的公众机关。是工人群众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一种方式。同志法庭仿照法院法庭的形式,对有严重劣迹行为或轻微违法犯罪的人做出评价和判决。其判决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主要是通过说服与公众影响的办法进行教育。凡50人以上的集体均可设立同志法庭;不足50人的,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也可设立。由于同志法庭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实践中对预防违法犯罪起到较好的作用。苏联制定专门条例,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并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