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制置三司条例差遣官。熙宁二年二月十七日始置,掌领制置三司条例司,制订新法,签书三司条例司公事。因初置时,由参知政事王安石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同领,故冠以“同”字。
简称与别称❶制置三司条例。《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熙宁二年)十一月乙丑,命韩绛制置三司条例。” ❷同制置三司条例司。正称应为同制置三司条例,此属别称。《宋史·陈升之传》:“明年,同制置三司条例司,与王安石共事。”《宋会要·职官》5之1《制置三司条例》:“神宗熙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书左丞、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条例。” ❸条例司。《宋史·陈升之传》:“升之既相,遂请免条例司。”《长编拾补》卷6,熙宁二年十一月乙丑:“命枢密副使韩绛同制置三司条例。初,陈升之既拜相,遂言制置三司条例司难以签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