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案件Gideon Case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保护重罪案被告获得辩护权利的判决案。1932年联邦最高法院曾宣布,根据《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规定的审判程序,州级法院必须为被控犯有死刑罪的贫穷被告指派律师。但未涉及以非死刑罪提出的诉讼。1962年,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在佛罗里达州法院被控犯有盗窃罪,曾要求为他指派律师,但遭拒绝。定罪后,提出上诉。一年后,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佛罗里达州法院的判决,认为在所有重罪案中,均应为贫穷被告指派律师。此后各州实施这一规定,建立起公众辩护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