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吉布提共和国宪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吉布提共和国宪法1977年6月27日由吉布提国民议会特别会议审议通过。宪法规定,吉布提是不可分割的、独立的和主权的共和国,其格言是“团结、平等、和平”;众议院以“国民议会”名义行使职权。国民议会是吉布提共和国最高立法的机构。主要任务是: 审议和批准宪法及由政府提出的各类法案、国家预算,同外国签订的协定、条约,监督政府工作。每年召开两次常会。议会下设常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社会事务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和内政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议长领导下的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国民议会共有65名议员,其中伊萨族33名,阿法尔族30名,阿拉伯人2名。每届任期5年。领导机构每2年改选一次,改造时由议员中最年长者主持会议。国家元首是共和国总统,其主要职权是: 制定和领导执行国家的总政策,任命总理和其他政府成员,派遣外交使节,商谈和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主持部长会议等。司法权由法官独立行使,并由代表人民的审判员协助。宪法还规定,为了建立各种机关并逐步发挥其效能,共和国总统将根据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目标制定组织法草案。1981年2月10日经议会通过,古莱德总统颁布了 《吉布提共和国宪法组织法》。1984年又通过“吉布提宪法组织法补充法案”。组织法共有4节12条,是为执行宪法而制定的。该法规定: 总统由全民直接秘密投票选举产生,任期6年,不能连选连住两届以上。补充法案规定,总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最高法院院长代理总统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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