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议庭评议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议庭评议合议制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的评判或决议。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组织形式。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即退庭进行评议。对案件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庭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记载合议庭评议过程、评议结论及不同意见,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庭评议 合议庭评议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审理结束后就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秘密交换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是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最后一个程序。评议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由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进入评议室后开始。评议时,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具有同等评议权利。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对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其评议任务包括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评议。评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在评议记录上记明。对于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与刑事部分一并评议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 合并管辖 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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