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
与独任制度对称。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集体审判和评议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实行合议制可邀请陪审员参加,在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中,则只能由专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对外代表人民法院,以人民法院的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审判权的后果由人民法院承担。合议庭对内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接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并在业务上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民事案件的审理普遍采用合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