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城公园环境管理办法
1987年10月29日合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共6章21条。该办法规定,环城公园环境指环城公园绿线范围(含逍遥津、包河和杏花村绿地)及其周围的水体、树木花卉、鸟类、文物、古迹和公园设施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公园环境范围分为保护区和控制区。每个公民都有保护公园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公园环境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同时,该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公园环境范围内绿地、建设、园容的管理措施与奖励、惩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