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种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种 合种又称“分种”。古代的租佃关系。田主提供土地及一切生产条件,佃户仅出劳动力耕田,秋收之后,扣除赋税和种籽,剩余部分由主佃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宋代合种制下佃户被视为奴仆,系有强烈人身依附特点的劳务地租形式。近代的二八分租(地主获八成,佃户获二成) 的租佃关系亦属此类。 ☚ 分租 租佃契 ☛ 合种 合种又称“分种”。一种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一定条件组合生产要素并分配收获物的土地经营方式。农户因缺乏耕地、农具、种粮等生产条件, 无力承佃土地进行独立的生产活动, 只能用自己的劳动力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 而由地主提供生产条件并主持经营。秋收之后,扣除种子、田赋后的剩余部分, 由双方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这种土地经营方式下农民所处的地位, 在各个时代是不同的。在宋代, 田主往往令客户 “分耕其中, 鞭笞驱役, 视以奴仆”。( 《嘉祐集》卷五“田制”)。客户既对土地没有所有权, 又没有使用权。只是输力气为主户耕种而已。地主所得具实物地租之表象, 实系劳役地租。此类客户一般被称为火佃、分田客、地客, 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官田经营中亦有合种方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九载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 “近城第一等为官庄, 第二等合种, 第三等出租, 第四等募人耕。”南宋初, 对建康府(治今南京)管下私家地主无力开垦的近城荒地,由政府出牛具、种粮, 招募浮客耕种, 所获谷物, 除去两税、种粮后,“以十分为率, 内二分给地主。”(《宋会要·食货》六三之九三)余八分给客户。这是州县政府、地主与客户三者间的合种方式。近代, 山西、河南、陕西等省曾流行二八分种制度。即地主提供土地、牲畜、农具、种子和肥料等生产资料, 佃农出劳动力耕种。收获时地主得八成,佃农得二成。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雇佣劳动制度, 但他们和雇农不同,他们所得不是货币工资而是实物, 报酬的数量是由收获的丰歉来决定的等。 ☚ 旁户制 分种 ☛ 合种 合种亦称“分种”。一种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一定条件组合生产要素并分配收获物的土地经营方式。由无地农户提供劳动力,地主提供生产条件并主持经营,收获之后,扣除种子、田赋,剩余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配。地主所得,具实物地租之表象,实系劳役地租。在这种土地经营方式下,农民所处的地位,在各个时代是不同的。在宋代,接受这种经营方式的农户,大都是既缺乏耕地,又无耕畜、农具、种粮等生产条件,从而无力承佃土地独立地进行生产的客户。田主往往令客户“分耕其中,鞭笞驱役,视以奴仆”(《嘉祐集》卷五 《田制》)。此类农户一般被称为“火佃”、“分田客”、“地客”,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关系。官田经营中亦有合种方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八九载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近城第一等为官庄,第二等合种,第三等出租,第四等募人耕。”南宋初,对建康府 (治今南京) 管下世家地主无力开垦的近城荒地,由政府出牛具、种粮,招募浮客耕种,所获谷物,除去两税、种粮后,以10分为率,2分给地主,8分给客户。这是州县政府、地主与客户3者间的合种方式。近代,山西、河南、陕西省等流行“二八分种”制度,即地主提供土地、牲畜、农具、种子和肥料等生产资料,佣农出劳动力耕种。收获时地主得8成,佃农得2成。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雇佣劳动制度。但此种佃农和雇农不同,他们所得不是货币工资而是实物,报酬的数量由收获的丰歉等来决定。 ☚ 租限 农牧垦殖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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