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负担
抗日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实行的财政负担政策。在抗日战争时期,此项政策的基本原则是: 有钱出钱,钱多多出; 有粮出粮,粮多多出; 有力出力; 有知识出知识。抗日战争爆发后,抗日根据地从创建开始,即遵循“财政政策以有钱出钱和没收汉奸财产作为抗战经费为原则”,废除过去不合理的苛捐杂税,按照各阶级的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征收救国公粮、公草和公款。但在具体政策上一度产生过累进税过高,负担面小,税负大都加在地主富农和资本家身上,70—80%的农户基本不负担的倾向。中共中央于1942年2月发出指示,规定必须按照收入多少,纳税多少;一切有收入的人民,除最贫苦者应该规定免征外,80%以上的居民,不论工人农民,均应负担国家赋税,不应该将负担完全放在地主资本家身上。晋察冀边区抗日民主政府为了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从1941年起实行统一累进税,将农业、工业、商业等收入合并计算成“富力”,按人均“富力”分级累进征税。计算原则规定,农业以土地标准亩为计算单位,以3年平均亩产1市石为1标准亩。自耕地以1标准亩算为1个“富力”,出租地以1.5个标准亩算为1个“富力”。佃耕地以2个标准亩算为1个“富力”。工商业资金与收入分开计算,资金以200元算为1个“富力”,收入以40元算为1个“富力”。人均以1.5个“富力”为起征点,财产、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依率征收。负担面最小不得少于总人口的70%,最高不得超过总人口的90%。统一累进税的实施,体现了合理负担的原则,兼顾各抗日阶级的利益,巩固扩大抗日民族战线和抗日根据地的财政基础。解放后,合理负担仍是我国财政征收的原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