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银行监督指银行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对经济合同的监督。即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系社会主义组织,必须持合同副本交银行备查,受银行监督。银行认为合同的内容合法,就给予划拨结算,如果认为一方违反合同法,就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应当按照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结算,并处理承付、拒付以及扣收延付款项” 。“经济合同当事人对调节书、仲裁决定书或法院的判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帐户中扣留或划拨需支付的款项。”这些规定,都是合同的银行监督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