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指对经济合同的必要修改和补充。合同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恪守信用,坚决履行。一般不能轻易变更或解除。但实际生活中,企业的一方或双方在签定经济合同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对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条款作某些必要的修改补充,这是允许的,习惯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经济合同的变更。 经济合同的变更不同于一般合同,一般合同的变更,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了。经济合同的变更,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只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2)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3)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经济合同;(4)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当事人一方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经济合同无法履行的; (5) 由于一方违约,使经济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经济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结构、部位、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在取得原上级批准单位及设计单位的同意后,一般应于变更部位施工前的两周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变更通知单应附变更工程施工图预算一式7份,经施工单位复查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并作为竣工结算与验收的依据。 由于工程变更造成的损失,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负担。如由于工程变更而造成不能连续施工时,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应当顺延。双方应做好变更工程延长竣工日期的原始记录,作为单位工程计算竣工日期的依据。由工程变更而引起的材料积压、浪费,成品或半成品加工、改制等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负担。 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经济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变更novation of contrac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