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Provisional Regulation on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1932年4月12日在中央苏区瑞金由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发。该条例共9条,主要内容是:合作社组织是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剥削,保证工农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苏维埃政府在各方面帮助合作社发展。合作社是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的,富农、资本家及剥削阶级均无权组织和参加。合作社共分三种:一是消费合作社。为便利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用品,以抵制投机商操纵。二是生产合作社。制造各种工业日用品,以抵制资本家之怠工。三是信用合作社。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高利贷剥削。 ☚ 合作金库条例 发展合作社大纲 ☛ 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 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即土地革命时期, 革命根据地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为保障工农群众利益和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于1932年4月12日颁布的有关规定。它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组织、管理办法和国家对合作社的政策。全文共9条, 主要内容有: (1)宣布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主要方式, 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和怠工, 保障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 政府在各方面(如免税、运输、经济、房屋等)帮助合作社的发展;(2)规定合作社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织, 富农、资本家及其他剥削者均无权组织和参加; (3)合作社的社员不仅兼股东, 并且是该社的直接消费者; (4)消费、信用合作社社员, 除享受红利外, 还有低利借贷和廉价购买的特殊权利; (5) 每个社员入股的数目不能超过10股, 每股金额不能超过5元; (6)凡工农群众组织之合作社, 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 ☚ 修正公司条例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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