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都喜造伪钞案
元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德州将司都喜辑拿归案,经审状招:“至元七年二月初八日曾纠合苏瘦儿等计七人,同情节次印造到伪钞九百五十贯,俱各不曾使用红印劲墨条印,被捉到官。”德州府先将苏瘦儿等断讫,拟定司都喜合行处死。此案报中书省审议后认为,“司都喜所招印造伪钞未曾使用红印墨条印事发到官,罪犯即系伪造未成,并部卷内该本处官司验得委的不似真钞,难以行使,为此照得以前断例使伪钞的断一百七下,若依例杖断,恐碍钞法,拟将司都喜比其余为首印造伪钞已成中使的人减死一等,流入直北鹰房子种田处住坐。”后于至元七年闰十一月十六日奉圣旨施行。此案对造伪钞不能使用者,比照伪印使作者减等免死处流,反映元代律例已严格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法律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