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豁免权原则国际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外交特权的人享有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民事两种。刑事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民事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相对的。根据国际惯例及有关条约规定,享受司法豁免权的主体包括国家、国家财产、国际组织和外交代表。关于国家司法豁免权,各国规定不一,有的采用绝对豁免主义,即在任何情况下,国家、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有的采用相对豁免主义,认为对外国国家的私法行为可行使豁免权。国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指一国的法院不对另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行使管辖权; 外国领事及其他外交工作人员。某些国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只在条约、公约或驻在国国内立法范围内享有此项权利。在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中,外交代表不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情况有: (1)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其所属国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2) 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从事与外交职务无关的民事行为,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 (3) 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