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厅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管理法院系统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1959年4月至1979年期间,以及1982年至今,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由法院自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行政厅负责这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类专门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负责管理人民法院的办公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负责建立和健全各项审判制度;负责管理助理审判员的任免工作;负责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工作;负责人民法院的物资装备(如囚车、枪支、司法人员服装等)和法庭建设;负责管理司法业务费等事项。上述有些事项须协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负责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