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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法监督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司法监督

❶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对下级法院、法庭以及行使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权力的官员所行使的一种普通法上的传统监督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监督手段是发出各种特权令,如提审令、禁止令、执行令、人身保护状等。
❷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上级法院按照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查下级法院的判决是否合法,以及本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自己过去的判决是否合法,并相应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裁决的活动。一般说来,审判监督权的运用须经当事人申请。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事人的申诉不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审案件的必经程序。审判监督有三种基本类型: (1)案件重审。重审法院对被审查的案件再次听取证词,重新核查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复审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2)原则上只进行书面审,但在案卷材料不足或不清楚时,法院有权展开调查。
❸完全根据诉讼笔录进行复审,复审法院不直接接受新的证据,仅对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这种类型多见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各国最高一级的上诉。
❹法院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文件、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司法审查。(1)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的违宪审查。有的国家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有的国家则由特设的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如德国;还有的国家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等。(2)对行政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行政诉讼在有的国家由普通法院主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的国家则由专门的行政法院主管,如法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各国也不一样。在有的国家,法院可以审查并撤销(或宣告无效)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可以审查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是否存在不相关考虑或悖于情理,如美国、英国、法国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诉讼外,法院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还有权分别对行政机关私法性质的活动以及行政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进行审查监督。在中国,法院如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发现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或行政行为有违法或不当的情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建议的机关须在一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用司法手段对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行的监督,是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来实现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制监督,也是专门处理因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制监督,主要从法律审判和制裁的角度审定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借此来增强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行政行为的完善。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行政的监督,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其内容有:
1.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它所实施的监督,仅限于触犯刑律、已构成犯罪的人员和事件进行侦查、批捕和提起公诉。它的监督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它的法纪检察部门对下列四类案件行使检察权,即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人民检察院认为需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以此来维护法律和政令的统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在行政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可以通过它的经济检察部门,对行政人员中的贪污、行贿受贿、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偷税抗税、挪用国家抢险救灾物资、假冒商标、滥伐森林等案件行使检察权,来维护财经纪律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保护公有财产和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还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以及监狱、看守所、劳改部门的活动实行监督,如发现违法时,通知公安机关加以纠正。
此外,检察机关还有权受理公民或法人就行政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并在内部设立举报中心,接受全社会就行政机关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的检举,或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转交的严重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如认为是一般违纪案件,则转有关部门直接处理。目前,由检察机关内部设立的反贪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行为的调查和监督,构成了我国司法监督的重要内容。
2.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通过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处罚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它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通过审理刑事案,追究违法、失职、侵权的国家行政人员的责任,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遵守法律,使之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通过审理民事案件,追究在民事活动中违法、侵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的民事责任,督促这些机关及人员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和普通公民完全平等的地位,杜绝在民事交往中的任何特权;通过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监督合同义务;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追究行政人员中违法、失职、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责成有关机关恢复公民被侵犯了的合法权益。总之,人民法院的监督通常是在审理与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有关的案件中,将情况、存在的问题、意见、建议等,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起着督促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我国在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之前,人民法院只能就审理民事、刑事案件进行有限的监督。因此,从1982年开始建立并于1990年10月完善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扩展、充实了国家审判权的应有内容,使之完整化,而且,也使司法监督的内容具有了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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