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参事
澳门过渡时期为实现司法官员本地化而设立的司法职位。始创于1994年。司法参事受由澳门司法委员会委任的司法官的直接指导,行使咨询及辅助澳门第一审法院及审计法院的法官与检察院人员的职能。司法参事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准备阶段及审判阶段的工作,但不得作出审判行为。司法参事的名额由总督根据澳门司法委员考察需填补的司法官空缺情况后提供的意见确定。司法参事由总督根据澳门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除具备担任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必须的要件外,尚需公认具备公民品德;懂葡文及中文;具备法律学士学位。而对于审计法院,则需具备法律、经济、财政或者组织管理的学士学位,且学历已经澳葡政府认可。司法参事以为期一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命,经澳门司法委员会建议,可以不超过1年的期限续任两次,经司法官团的入职培训,可以受聘为司法官。司法参事的薪俸,相等于任职不满3年的法官薪俸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