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互助
专指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两者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同的。由于司法互助直接涉及国家主权,将来澳门特别行政区要同外国在司法互助方面作出安排,必须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和授权下进行,具体可以有三种解决方式: (1) 我国与某一国家已经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将该协议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 我国尚未参加但已经适用于澳门的有关司法互助的国际协议,仍可以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授权或者协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其他有关司法互助的国际协议。(3) 澳门特别行政区先请求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再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协助下,与外国政府谈判,签订司法互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