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1985年9月20日公布。依台湾证券交易法有关条款而制订。共19条。主要内容有:证券商负责人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证券商的业务人员是指为证券投资进行分析、内部稽核,证券承销、买卖的接洽或执行,办理有价证券自行买卖、交割或代办服务,有价证券买卖的受托、申报、结算或交割事务的人员,按其职务的繁简难易、责任轻重,分为高级业务员、业务员和助理业务员三种,每种业务员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业务员的工作变动,按其所任职务性质的不同应分别办理法定手续经指定机关批准并登记;证券商业员须经证券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进行足够时间的职前和在职训练,并以结业证书作为升迁、考核及任职的参考;证券商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的行为须合法、不得为牟利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上市有价证券的交易活动,不得泄密及客户委托事项,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不得对客户作盈利保证或分享利益的证券买卖,不得利用客户名义或帐户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不得在业务有隐瞒、欺诈或足以使人误信的行为等其他违法事项;证券商业务员须按规定着装并佩带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同业公会所核发的识别标志;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抵制违法行为等有贡献的应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