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修订《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
1984年7月公布。依台湾证券交易法制订。共14条。主要内容有:凡依证券交易法规定发行或补办发行审核程序的有价证券,其发行公司依法申请上市的,须依该规则进行审查;发行公司初次申请股票上市时,应依主管机关规定、先将其拟上市股份总额提出一定比率的股份,委托证券承销商办理上市前公开销售;申请股票上市公司,须符合法定的资本额、获利能力、资本结构及股权分散的条件;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同要求、公司上市股票分别有第一、二、三类上市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由发行公司申请上市的,由其本公司予以上市,并分别注明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或转换公司债;三类上市股票可根据营业利益及税前红利等情况相互改类;已上市的有价证券,其终止上市须依本公司的营业细则及上市契约的有关规定办理;发行公司申请有价证券上市,应呈送上市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初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应另报送书面会计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股票原已上市的公司发行的新股权利证书、股款缴纳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经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可在本公司的市场上市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