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绅章规则日本殖民当局为台湾“绅士”佩带绅章所做的规定,1896年9月,由日本第二任台湾总督桂太郎拟定。同年10月23日颁布实行。关于颁章的理由, 日本当局认为: 台湾人“不论贤愚良否,概未享得相当之待遇,甚至具有一定见识或资望者,尚且须与愚夫愚民为伍”,因此,需对有学识者加以优待。规则共6条,规定:凡台湾有学识者和有资望的人,经审批发给一枚圆形“绅章”,限本人佩带,佩带者死亡时收回。具有学识者,“系指经旧政府考试成绩,或学力之程度及经历”;具有资望者,“系指资产之多寡,地方名望之程度”。实行这一制度,意在“谋岛民之福祉利便,同时为明赏罚之道,以期有善行者必赏之,有罪者必罚之”。据统计,从1897年5月至1906年,共为569人颁发了绅章。日本统治者这种离间台湾人民,笼络上层人士的做法,受到台湾人民的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