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浮浪取缔规则日据时期台湾总督府为维护社会治安、强化统治而发布的法令。1906年(清光绪三十二年) 3月13日由日本第五任台湾总督佐久间左马太以“律令”第2号公布。主要针对社会无业人员而制定,其内容为:先由各地“知事”或“厅长”就台湾人中没有一定住所、亦无一定职业而被认为有破坏治安与风俗的“浮浪者”无业游民,加以告诫,促其定居,使其就业,如仍无效,则经台湾总督许可,逮送收容所,强迫劳动,待有改过表现,再行释放。曾先后在台东加路兰和火烧寮设收容所。此项法令对维护台湾社会治安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妨碍了人民的自由,尤其在执行过程中,将一些对日不满的人也作为“浮浪者”予以收容,故引起台湾人民责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