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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对律师惩戒案件的复审机关。由台湾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的庭长与法官各4名以及律师2名组成,以最高法院院长为委员长,主持该委员会的工作。被惩戒的律师或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对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初审决议不服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律师惩戒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申请复审的期限不超过20天。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和被惩戒的律师在接到由惩戒复审委员会送达的复判理由书的7日内提出意见书或声辩书,并及时将卷宗、证物送惩戒复审委员会复审。复审程序与初审程序相同。参见[台湾律师惩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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