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师范教育法施行细则Taiwan shifan jiaoyufa shixing xize
1982年发布,全文共21条。其要点为:
❶规定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师范专科学校的行政组织,校(院)长、教师、职员的任用,及其它有关学校的行政事项;
❷师范教育法及其细则未规定者,依大学法、专科学校法及其它有关法令的规定;
❸规定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及教育院、系学生学籍的处理,依大学及独立学院学生学籍规则及其有关规定;
❹明定违反师范教育法第17条关于“在规定服务期限内,不得从事教育以外的工作或升学”之规定者,追缴其在学期间所受领的全部公费;
❺经有关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视实际需要,专设教师进修教育机构,办理教师在职进修;
❻师范校、院及教育院、系,除依规定设立附属高级中学、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及幼稚园外,并可视实际需要,须经所在地区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指定高级中学、国民中学、国民小学及幼稚园为其实验、研究及教学实习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