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国民储蓄奖券发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国民储蓄奖券发行办法 台湾国民储蓄奖券发行办法1984年1月公布。系“民国政府”为鼓励国民储蓄、提高存款兴趣发行国民储蓄奖券而制订。共14条。主要内容有:储蓄奖券以新台币一百元为一单位,每一单位编定一个号码,七百万个号码为一组,每组号码均自一○○○○○○B号起至七九九九九九九B号止顺序排列;奖券每个月可发行若干组每组发行一个号码单号券(面额为新台币一百元)、十个号码联号券(面额共为新台币一千元)、一百个号码联号券(面额共有新台币一万元),及一千个号码联号券(面额为新台币十万元)各若干张,每张券面的金额均自发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无息退还本金;奖券皆为无记名式,不得挂失止付;奖券每组设特别奖、头奖、二奖、三奖、四奖、五奖、六奖、七奖、八奖及附奖,除特别奖限于发行当月开出一次,附奖以开过特别奖的各组奖券号码,与其后十一个月发行各组开出的特别奖号码相同的为中奖外,其余头奖以下各奖每月开奖一次,全年共开奖十二次;奖券采用电动摇奖机摇奖方式于每月二十五日开奖,按八奖、七奖、六奖、五奖、四奖、三奖、二奖、头奖及特别奖顺次摇出、开出的中奖号码于次日登报并发给法定的奖金;奖券奖金,限自开奖后五日起至中奖奖券到期后六个月止持券人应凭中奖奖券连同身份证填具收据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一律不再发给;奖券到期前不得中途提取或解决,但持有同月发行的奖券面额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的,除可凭券向原经售行库局按其面额八五成范围内质借外,并可充作各行库局授信保证之用;奖券于销售时,可应购买人要求发给购买证明;奖券的付奖、还本、除一百个号码及一千个号码联号券的还本及附奖与五奖以内的付奖限由原经售行库局办理外,各地经售行库局均可办理,但各地行库局经付一个号码单号券及十个号码联号券附奖与五奖以内各奖奖金时,仍应向台湾银行储蓄部洽取存根联核对后发给;奖券到期还本收回的废券,须于六个月后由台湾银行函请有关单位会同销毁,奖券由各行库局自行销售,或经由奖券商销售,均可就其销售金额扣百分之一推销手续费。办法报请“财政部”核定后始施行。 ☚ 台湾证券交易所参观办法 台湾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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