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被害人学上说明罪犯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基本模式之一。在这一模式中,被害人是在自己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实施了某些令罪犯感到系属诱惑的的行为,罪犯觉得被害人具有某些可资“利用”的特征。如某人公开自己所获得的一笔财产,可能诱使邻居盗窃,而使自己成为盗窃罪的被害人; 某人虚荣心重,贪图钱财,可能使诈骗犯觉得有机可乘,而使自己沦为诈骗罪的被害人。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被害人无意于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诱惑性或过失性,在一种自己并不自觉、自省的情境下被罪犯所“利用”而成为被害人,因而一般来说并无法律责任,但不排除负有其他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