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选对再一次选举中当选名额不足部分的另行选举。例如,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8条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 另选在实行多数选举制的情况下,当选名额不足应选名额,对其不足部分进行的另行选举。对另选,不同国家有不同情况。有的国家限于上一次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投票,有的没有这个限制,还有的允许另提候选人。中国选举法规定: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