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古希腊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以雅典国家的法律思想为代表。形成于公元前8至前6世纪希腊奴隶制城邦建立之后。最初的法律思想是从哲学、尤其是从自然哲学中引伸出来的。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前530—前470)是这方面的先驱,他主张贵族政治,提倡对统治者的服从,强调法律的作用。希腊奴隶制国家最繁荣时期也是其法律思想发展的最活跃时期。智者(Sophist)代表普罗塔哥拉 (前481—前411或前500—前430)拥护奴隶主民主制,认为 “法律只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约定俗成”,目的在于谋取人类的功利。苏格拉底 (前469—前399)站在奴隶主贵族立场上,反对民主制,强调法律是人类的幸福标准,遵守法律是道德要求。在希腊奴隶制国家从繁荣转为衰落的过渡时期,产生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柏拉图(前427—前347)最初主张由哲学家担任国王,国王的命令即是法律,提倡实行人治,至晚年其观点有所改变,主张用法律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前384—前322) 主张民主制,认为 “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希腊奴隶制衰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在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上。伊壁鸠鲁(前341—前270)首次提出 “社会契约”说,认为国家是根据人们的相互约定建立起来的,法律也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斯多葛派创始人芝诺 (前336—前264)最早提出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其效力远远超过人类国家制定的法律。这种思想后来传入罗马,罗马法学家利用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概念建立了自己的法学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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