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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古代家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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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家庭法规

029 古代家庭法规

古代关于家庭制度的法规。原始社会解体时,父系家长制的习惯规范已确立:家庭由父权支配,血统按父系计算,女嫁男家,妻从夫居。奴隶制建立,父权、夫权为不成文法认可。《礼记》载有“家无二主”、“男帅女,女从男”、“嫁从夫”等成文规定,记有“不孝”、“不悌”、“不睦”、“不”、“不敬祖”等罪名。同时,王位、官爵、财产的继承制度,表示血统亲疏的服制,辩妻妾、别嫡庶的家内等级制度,尤其以政权和族权相结合的宗法制度等均形成。至封建社会,进入成文法阶段,家庭制度逐渐法典化。商鞅变法规定“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睡虎地秦简》已有“家罪”之名。汉律九章以户律规定婚姻、赋役等。并多方维护伦理纲常。三国两晋南北朝承汉制而有损益,魏律、晋律均有户律。《晋书·刑法志》载:“崇嫁娶之要,一以下聘为正,不理私约,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北齐律改称户婚律。以后各代户婚合一或分开。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4篇,分上中下3卷,46条。很多关于家庭的规定极力巩固家长制,如禁止子孙别籍异财,对卑幼私辄用财和立嫡违法等均予治罪。《名例律》以“不孝”、“恶逆”等入“十恶”,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斗讼律》对亲属间的刑事责任,根据尊卑长幼作加减刑的规定。唐户婚律集封建婚姻家庭立法之大成,为以后各代的蓝本,并远播域外,对一些邻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有较大影响。古代家庭法规之主要制度有:
❶尊长卑幼。家长对家庭的财产、主祭、主婚、仲裁、惩罚等统治权,至高无上。法律还规定“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以此,统治者让家长履行义务;户口、赋役由家长负责;家有一人犯法,追究家长责任,唐律规定家人共同犯罪,“尊长独坐,卑幼无罪”。
❷夫主妻从。夫妻是主从关系,“家无二隆”,“母亲而不尊。”妻无资格当家长,夫死,家长及家产的继承者必须是男性后裔。《唐律疏议·斗讼》:“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妻间的违法行为,法律按尊卑相犯的不平等原则处理。清律规定夫对妻有法定的监护权,妇犯罪,除奸罪、死罪外,一律交丈夫收管。
❸嫡贵庶贱。这是封建家庭等级结构的一个方面。嫡指妻和嫡子,庶指妾和庶子。法律禁多妻而许多妾。妾的身分近奴婢,地位低。家长与妾的不平等甚于夫妻。庶子比母亲身分高,血统为父系,但比嫡子地位低,尤以继承为著,嫡长子是家长身分和主要财产的继承人。法律规定,嫡庶不得无故颠倒,违者处刑罚。
❹亲亲疏疏。以血缘远近亲疏分等级,为封建家庭另一特点。尊亲属愈疏,地位愈低;血统越亲,权利越大。荫袭官职、享受减刑特权一律按血统亲疏来定。亲者权利大则义务大,责任也大。如服丧等差、亲亲相隐、亲属相犯、亲属私和等规定,都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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