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形式通过语言成立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和录音对话等。按照世界各国的法律,口头形式是从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形式。它具有简便、迅速、直接的优点,适合于现代社会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具有难于举证、易生纠纷的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将口头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之一。其中经济合同中仅即时清结者方可采取这一方式。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之一。行为人通过语言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简便、迅速,但因缺乏相应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多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书面形式 ☛ 000003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