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降价
采取不改变商品名义价格,而用改变商品质或量的办法使商品实际价格下降的一种价格行为。一般在农产品收购中,或在商品供过于求开展竞销的情况下发生。主要办法有: 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压级、压秤; 在出售商品时,或实行回扣,或在价格以外给予优待,或降低等级、以好充次等等。在我国传统的价格管理体制下,所有价格几乎都实行计划价格,一切变相降价都属于违反价格政策和物价纪律的错误行为。1985年以后,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各种变相降价行为应进行具体分析: 有的仍然属于违反价格政策和物价纪律的错误行为,应当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分,如收购农副产品时的压级、压秤; 有的则是为搞活商品流通所采用的一种价格策略,如销售属企业定价的商品时的回扣,在价格外给予优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