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出另一新的诉讼请求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新的诉讼请求代替原来的诉讼请求之后,原有的诉讼请求已不存在,可以视为原告已将该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而无需进行审理和判决。依诉的要素不同,诉讼客体、诉讼请求、诉讼理由均可申请变更。在诉讼中,常有原告不变诉讼客体和诉讼情况,而只补充或更正事实情况和理由来变更原来的诉讼理由。例如,诉状上写的是许可证由原告向被告申请颁发,后经补正,说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申请颁发许可证,这是事实的变更;又如原告初说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后又说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这是法律理由上的变更。但不论原告举的是新的事实抑或理由,人民法院均应对新的理由和根据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