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财纵囚代办公务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三月。《御制大诰续编》第四十二载:“洪武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总部司门二部,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吏胡宁、童伯俊等,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被司狱王中以状奏闻。”朱元璋亲自审理此案。“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捶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不到半月时间,又发生类似事情:“其都官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将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狱内,通同医人、狱典、狱卒等作三尸相验,以出有罪者张受甫等二人,受财四百八十贯。”此案中朱元璋将胡宁等刖足,系属法外用刑,希望用酷刑杜绝官吏贪赃枉法,但刑愈重而犯愈多。朱元璋在诰文中叹道:“呜呼!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观之,世将安治?”此案被朱元璋编入《御制大诰》,成为通行的判例。但这种判例在朱元璋死后不久,便被废止不用。